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立各醫療院(所)醫療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派兼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業務
  。
  本會下設工作小組,置組長及組員若干人,由本局派員兼任之;處理醫
  療基金運作業務與財務監督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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