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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立各醫療院(所)醫療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派兼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業務 。 本會下設工作小組,置組長及組員若干人,由本局派員兼任之;處理醫 療基金運作業務與財務監督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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