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病媒滅除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8月23日

條文關聯

  各家戶、學校、機關團體、公共營業場所應採取左列防範措施:
  一、經常開放之門戶加裝紗門窗。
  二、封閉鼠穴、鼠道。
  三、拆除或改善腐朽天花板、墻壁夾板、地板。
  四、清理破爛什物、垃圾、禽畜污物。
  五、疏通排水溝渠。
  六、密蓋儲存食物。
  七、裝置捕殺病媒設備或藥物。
  八、設置有蓋廚餘桶或垃圾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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