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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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病媒滅除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8月23日

制定依據

1. 家畜傳染病防治條例 中華民國056年08月23日
  家畜所有人或管理人,於其家畜病死時,應即報告當地鄉(鎮、區、縣
  轄市)公所;如在運輸中病死者,應由運輸業者,向最初停止地之鄉(
  鎮、區、縣轄市)公所報告。各該公所接到家畜病死報告時,應即派遣
  家畜防疫人員,前往驗屍,並指示燒燬、掩埋、消毒以及其他必要處置
  ,家畜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要求時,並應發給處置證明書。
  屬於家庭副業之雞、火雞、鴨、鵝等病死,其數量在十隻以下者,得自
  行處理;前項處置,不適用之。但如遇鄰近地區傳染病流行,認為有報
  告必要時,縣(市、局)主管機關得分區指定其種類,隨時公告,報請
  省主管機關核備,並依照前項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