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條文關聯

垃圾焚化廠及衛生掩埋場自開始進場處理之日起至封閉之日止,環保局應
按年補助所在地之行政里家戶及學校之清理費,並以發放專用垃圾袋抵價
券方式為之。
前項發放抵價券數量如下:
一、家戶:每年依其設籍人數發放,其每人發放數量為前一年度全市家戶
    平均每人每年產生垃圾量裝袋所需專用垃圾袋數量。
二、學校:為相當於八十八年下半年所徵收清理費之二倍。
其他特殊情形經市政府核准者,得減免、補助或按戶、按重量、容量徵收
清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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