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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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制定依據

1. 地方制度法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下列各款為直轄市自治事項:
  一、關於組織及行政管理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實施。
    (二)直轄市組織之設立及管理。
    (三)直轄市戶籍行政。
    (四)直轄市土地行政。
    (五)直轄市新聞行政。
  二、關於財政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財務收支及管理。
    (二)直轄市稅捐。
    (三)直轄市公共債務。
    (四)直轄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關於社會服務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社會福利。
    (二)直轄市公益慈善事業及社會救助。
    (三)直轄市人民團體之輔導。
    (四)直轄市宗教輔導。
    (五)直轄市殯葬設施之設置及管理。
    (六)直轄市調解業務。
  四、關於教育文化及體育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學前教育、各級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
    (二)直轄市藝文活動。
    (三)直轄市體育活動。
    (四)直轄市文化資產保存。
    (五)直轄市禮儀民俗及文獻。
    (六)直轄市社會教育、體育與文化機構之設置、營運及管理。
  五、關於勞工行政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勞資關係。
    (二)直轄市勞工安全衛生。
  六、關於都市計畫及營建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都市計畫之擬定、審議及執行。
    (二)直轄市建築管理。
    (三)直轄市住宅業務。
    (四)直轄市下水道建設及管理。
    (五)直轄市公園綠地之設立及管理。
    (六)直轄市營建廢棄土之處理。
  七、關於經濟服務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農、林、漁、牧業之輔導及管理。
    (二)直轄市自然保育。
    (三)直轄市工商輔導及管理。
    (四)直轄市消費者保護。
  八、關於水利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河川整治及管理。
    (二)直轄市集水區保育及管理。
    (三)直轄市防洪排水設施興建管理。
    (四)直轄市水資源基本資料調查。
  九、關於衛生及環境保護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衛生管理。
    (二)直轄市環境保護。
  十、關於交通及觀光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道路之規劃、建設及管理。
    (二)直轄市交通之規劃、營運及管理。
    (三)直轄市觀光事業。
  十一、關於公共安全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警政、警衛之實施。
      (二)直轄市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三)直轄市民防之實施。
  十二、關於事業之經營及管理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合作事業。
      (二)直轄市公用及公營事業。
      (三)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合辦之事業。
  十三、其他依法律賦予之事項。
  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
  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2. 廢棄物清理法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執行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應依清除
  處理成本,向指定清除地區內家戶及其他非事業徵收費用。
  前項費用之徵收方式、計算方式、繳費流程、繳納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徵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衡酌實際作業需要,增訂前項以外之費用
  徵收相關規定及收費證明標誌。
  第一項徵收費用之數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第三項所增訂費用徵收相關規定,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