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視察、專員、股長、
  高級分析師、分析師、設計師、科員、助理員、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
  師及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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