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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技正、秘書、視察、專員、 股長、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科員、技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 、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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