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板橋市人行道認養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07日

條文關聯

  人民、法人或其他團體申請無償認養人行道者,應以書面向本所工務課
  提出,本所審查核准後,訂定認養契約,其契約內容應載明本要點所規
  定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同一標的,若有二個以上認養人申請,本所得
  依其所提之認養計畫書召開審查會甄選或為共同認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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