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法制局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19日

條文關聯

  僱用工友,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二、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及嗜好。
  技術工友除應具備前項各款條件外並須具備工作所須之技術專長證照必
  要時得經考試合格後予以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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