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勞工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條文關聯

申請使用同一場地並一次預繳十個時段以上之使用費者,其使用費以百分
之八十五計算。但已依前條規定優惠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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