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
  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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