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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 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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