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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8月13日臺北縣政府(90)北府法規字第 287281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6點;並自發布日起施行(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 規字第0991209380號公告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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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規字第1000106529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