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任務如下:
  一、督導並協調各有關機關於發生公害糾紛事件,即時採行適切之處理
      措施。
  二、協調各有關機關間公害糾紛處理事務分工與權責之爭議。
  三、督促高污染性產業有關生產與污染防制設備之功能評鑑。
  四、其他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事項。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之;置委員十人,由本府工務局、建
  設局、農業局、衛生局、警察局、消防局、勞工局、環境保護局及相關
  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兼任之。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
  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兼辦。

  本小組召集人、兼任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