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淡水河水域船舶航行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船舶航行於淡水河水域,應依本府公告之航行時間及速度之規定。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行為人、船舶經營人或船舶所有人新台幣二萬元以
  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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