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選廣告物管理權責如下:
一、張掛、懸掛於電線桿路燈、行道樹上等用繩索、鐵絲或鐵架固定之
競選看板、旗幟及布條由環保局處理。
二、於道路設施及其上方設置之綵坊、牌樓、及大型汽球等競選廣告物
由都市發展處處理。
三、遊動廣告(車輛)由交通旅遊處處理。
四、張掛於建築物外牆之帆布廣告由環保局負責取締,都市發展處負責
執行拆除。
五、張掛於其他公共設施(如橋墩、陸橋、擋土牆、地下道..等)由
工務處處理。
依法提出申請之競選廣告物有妨礙交通安全之虞時,警察局應充分配合
協助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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