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公職人員選舉競選廣告物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15日

所有條文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規範張掛旗幟、布條等廣告
  物,以維護公共安全、交通秩序、市容觀瞻及環境衛生,特依據基隆市
  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本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總統副總統及各級公職人員選舉。

  競選廣告物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規
  之規定。

  競選廣告物管理權責如下:
  一、張掛、懸掛於電線桿路燈、行道樹上等用繩索、鐵絲或鐵架固定之
      競選看板、旗幟及布條由環保局處理。
  二、於道路設施及其上方設置之綵坊、牌樓、及大型汽球等競選廣告物
      由都市發展處處理。
  三、遊動廣告(車輛)由交通旅遊處處理。
  四、張掛於建築物外牆之帆布廣告由環保局負責取締,都市發展處負責
      執行拆除。
  五、張掛於其他公共設施(如橋墩、陸橋、擋土牆、地下道..等)由
      工務處處理。
  依法提出申請之競選廣告物有妨礙交通安全之虞時,警察局應充分配合
  協助審核。

  候選人、政黨不得於投票日三十日前,張掛、黏貼、粉刷、噴漆、懸掛
  、樹立看板、旗幟、布條及各項競選廣告物;違者由主管機關依權責逕
  行拆除或告發、處分。

  本辦法可設置競選廣告物期間為自投票日前三十日內。

  投票日前三十日內,候選人、政黨不得於行道樹、交通號誌桿及路口處
  (十公尺內)、橋樑,張掛、懸掛看板、告示、海報、旗幟、布條等競
  選廣告物,以免妨礙公共安全及交通秩序,並嚴禁以膠帶或其他有黏著
  劑固定各項競選廣告物。

  為有效維護選舉後市容觀瞻及環境衛生,候選人、政黨張掛、懸掛、樹
  立之看板、旗幟、布條及各項競選廣告物,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自行清
  除。
  違規競選廣告物得由各權責單位通知所有人或管理人於三日內領回,逾
  期視同廢棄物處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