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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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公職人員選舉競選廣告物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15日

制定依據

1. 基隆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098年03月12日 (現行法規)
  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其權責主管機關
  或單位如下:
  一、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本府都市發展處。
  二、張貼廣告及旗幟廣告:本市環境保護局。
  三、廣告宣傳指示牌、客運站牌及候車亭廣告、遊動廣告:本府交通旅
      遊處。
  四、其他廣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單位;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單
      位者,為本市環境保護局。
  前項權責主管機關或單位執行本自治條例所定管理事務,於必要時得請
  警察、消防或相關機關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