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其權責主管機關 或單位如下: 一、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本府都市發展處。 二、張貼廣告及旗幟廣告:本市環境保護局。 三、廣告宣傳指示牌、客運站牌及候車亭廣告、遊動廣告:本府交通旅 遊處。 四、其他廣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單位;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單 位者,為本市環境保護局。 前項權責主管機關或單位執行本自治條例所定管理事務,於必要時得請 警察、消防或相關機關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