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公益出租人優惠地價稅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條文關聯

地方稅務局應依本府認定之公益出租人名冊,按下列規定課徵地價稅:
一、公益出租房屋坐落之土地,自當年度起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
    稅。
二、同一地號土地,僅部分合於公益出租要件者,依其使用面積比例計算
    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公益出租人之資格經本府廢止者,地方稅務局應自次(年)期按一般用地
稅率課徵地價稅。
第一項租稅優惠之期限,依住宅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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