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務局應依本府認定之公益出租人名冊,按下列規定課徵地價稅: 一、公益出租房屋坐落之土地,自當年度起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 稅。 二、同一地號土地,僅部分合於公益出租要件者,依其使用面積比例計算 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公益出租人之資格經本府廢止者,地方稅務局應自次(年)期按一般用地 稅率課徵地價稅。 第一項租稅優惠之期限,依住宅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