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公益出租人優惠地價稅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所有條文

本自治條例依住宅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地方稅務局)
。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應依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辦理認定
公益出租人。

地方稅務局應依本府認定之公益出租人名冊,按下列規定課徵地價稅:
一、公益出租房屋坐落之土地,自當年度起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
    稅。
二、同一地號土地,僅部分合於公益出租要件者,依其使用面積比例計算
    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公益出租人之資格經本府廢止者,地方稅務局應自次(年)期按一般用地
稅率課徵地價稅。
第一項租稅優惠之期限,依住宅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