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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開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委託經營管理係指委託機關將市有財產以現況委託受託人營運,由受託人 支付委託機關權利金,受託人應負市有財產保管維護責任,並得依產品消 費或服務內容對外收取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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