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天然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災害傷亡救助對象如左:
一、死亡救助: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死亡者。
二、失蹤救助:受災行蹤不明者。
三、重傷救助:指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需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
    院之日起十五日內(住院期間)其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濟金支給標
    準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