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建築物依本辦法免辦變更使用執照者,其消防安全事項及室內裝修應分別
依消防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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