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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政府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設置及審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 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 席時,由出席委員中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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