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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獎勵民間投資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投資人得申請本府提供勞工職業訓練或補貼百分之五十之訓練費用。 前項提供勞工職業訓練之成本費用或補貼訓練費用,以新臺幣五十萬元 為限。 第一項之申請,每一投資案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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