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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安置原則與輔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係指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輔 導轉介者。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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