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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溫泉營業章程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11月5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前條基金收入來源如下: 一、保證金慈息。 二、溫泉使用費、其他費用等收入。 三、捐款。 四、政府機關及團體補助收入。 五、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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