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大量傷患救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5月14日

條文關聯

  苗票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大量傷病患事故得立即成立現場救
  災救護指揮中心,由縣長或由縣長指派專人擔任總指揮官。
  本縣消防局、衛生局及警察局於接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通報後,應立即
  指派現場各級指揮官,開設臨時醫院。前項臨時醫院俟該區域之責任醫
  院開始接收傷病患,及恢復正常醫療運作時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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