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本法所規定供交通建設、共同管道、環境污染防治設施、 污水下水道、自來水及水利設施、衛生醫療設施、文教設施、電業設施 、公用氣體燃料設施、社會福利設施、觀光遊憩重大設施、運動設施及 重大商業設施之本縣重大公共建設,新建供直接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 屋稅自供直接使用之當日起五年內,減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