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臺中縣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機關首長移交事項如下:
  一、移交清冊目錄(格式一)。
  二、印章戳記及清冊(格式二)。
  三、員工清冊(格式三)。
  四、交代月份截至交代日止與月報相同之會計報告、現金及存款證明。
  五、未辦或未了之重要案件及目錄(格式四)。
  六、當年度施政或工作計畫及實施情形報告書。
  七、政績(業務)交代比較表(格式五)。
  八、統計資料及清冊(格式六之一、格式六之二)。
  九、財產總目錄(格式七)及一級單位主管人員切結書(格式八)。
  十、財物及財物清冊(格式九)。
  十一、帳表傳票及清冊(格式十四之一)、會計憑證及清冊(格式十四
        之二)。
  十二、上級機關指定專案移交事項及清冊。
  十三、其他應行移交事項及清冊。
  前項移交清冊封面、封底請加蓋機關印信,封面填註移交日期,並應逐
  頁加蓋騎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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