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1月18日

條文關聯

  學校得依學生之自願,代辦下列事項:
  一、辦理學生午餐之學校,得收取午餐費、燃料費、基本費。
  二、學校為學生代辦蒸飯時,得收取蒸飯費。
  三、學校自備交通車者,可比照彰化客運或員林客運優待學生票價,向
      自願乘坐交通車之學生收取費用。
  四、教科書由學校代辦者,依實際與出版社議價之價格收取。
  五、學生腳踏車停放於校內者,得收取腳踏車停放費。
  六、學生寄宿於學校宿舍者,得收取寄宿費。
  七、畢業旅行、校外教學活動、紀念冊等具有一致性之採購,得由學校
      代辦,依實際與廠商議價價格或公開招標標價收取。
  前項第一款之實施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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