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身心障礙適齡國民申請暫緩入學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1月04日

條文關聯

  鑑輔會核定暫緩入學之基準如下:
  一、經評估一年後入學可增進認知學習能力、溝通能力、生活自理能力
      、動作行動能力、社會人際能力、情緒控制能力者。
  二、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自覓暫緩入學期間之安置單位。但本縣公立
      幼稚園及特殊學校不得作為安置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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