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輔會核定暫緩入學之基準如下: 一、經評估一年後入學可增進認知學習能力、溝通能力、生活自理能力 、動作行動能力、社會人際能力、情緒控制能力者。 二、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自覓暫緩入學期間之安置單位。但本縣公立 幼稚園及特殊學校不得作為安置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