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條文關聯

  學校及幼兒園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本保險,得標之保險公司為承
  保機構,參加保險之學校及幼兒園為要保單位,由校長及園方負責人或
  其職務代理人為要保單位代表人,被保險人學籍資料所載之法定代理人
  或其家長為受益人。
  前項採購,得由本府統籌辦理或以共同供應契約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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