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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公立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縣中度以上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列為本辦法第二順序招收之對象。 持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人士之子女,依其障礙輕重程度依序招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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