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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都市計畫住宅區旅館設置審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客房二十間以上。 二、基地跨越商業區或旅館區者得合併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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