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都市計畫
住宅區設置旅館,並兼顧居住環境品質,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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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除其他相關法令及都市計畫說明書另有
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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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審查機關,一般旅館為本府(城市暨觀光發展處);觀光旅館及國
際觀光旅館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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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客房二十間以上。
二、基地跨越商業區或旅館區者得合併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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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一般旅館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府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表一)。
二、位置圖(載明基地臨接道路之名稱及寬度)。
三、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四、地籍圖謄本。
五、土地登記謄本。
前項書件以最近八個月以內取得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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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准籌設之旅館,其核准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應於一年內依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申請建造
執照或使用執照用途變更,逾期失效並應重新申請。
二、申請人擬變更原核准內容時,應依規定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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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旅館經審查符合旅館業管理規則及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者,
始得營業。
業者於申請各項證照期間,有違反相關法律行為者,不得以申請中為由
而免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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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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