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除其他相關法令及都市計畫說明書另有 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
一般旅館經審查符合旅館業管理規則及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者, 始得營業。 業者於申請各項證照期間,有違反相關法律行為者,不得以申請中為由 而免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