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藝事業合於下列規定者,應向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核發
登記證:
一、團址設立於本縣並有固定之處所及必需之設備。
二、負責人符合第三條之規定。
前項之申請,應檢附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演(職)員名冊、組織狀況
、設備清冊、經費來源、訓練演出計畫及團址證明文件(自用房屋最近
一期稅單或租賃六個月以上契約)等資料。
演藝團體登記後,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向本府申請變更登記。登記證
有遺失時,應申請補發。但不得重複登記。
登記證自登記日期起,每三年換發一次。
申請登記證應繳交規費新臺幣五百元,變更登記及申請補發登記證者,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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