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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府置秘書長一人,為幕僚長,承市長之命,綜理本府一切事務。置顧 問、參議、秘書,受市長、副市長、秘書長之指揮監督,掌理市政設計 、法案審核、機要、協調各處、局業務、核稿,並備諮詢有關市政等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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