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里社區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條文關聯

  同一里內已設有活動中心者,不得再興建。但環境特殊者,不在此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