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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前條規定之營利場所,於申請設立或變更登記時,應檢附其營利場所投 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證明文件,經審查符合規定,始准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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