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臺南市政府南市法行字第09709500120號令修正公布 第3條條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0990360003號 公告自99年12月25日繼續適用)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建設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自治條列所稱應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場所如下:
  一、經營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觀光理髮業、視聽
      理容業、視聽歌唱業、浴室業(三溫暖、一般浴室業)之場所。
  二、經營短期補習班業、資訊休閒業、錄影節目帶播映業、電影片映演
      業、遊樂園業、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歌廳、銀行、證券期貨商
      之場所。
  三、總樓地板面積達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總樓地板面積達五百平
      方公尺以上之商場或百貨公司。
  四、其他經政府指定之事業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