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列所稱應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場所如下: 一、經營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觀光理髮業、視聽 理容業、視聽歌唱業、浴室業(三溫暖、一般浴室業)之場所。 二、經營短期補習班業、資訊休閒業、錄影節目帶播映業、電影片映演 業、遊樂園業、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歌廳、銀行、證券期貨商 之場所。 三、總樓地板面積達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總樓地板面積達五百平 方公尺以上之商場或百貨公司。 四、其他經政府指定之事業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