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條文關聯

  簡易自來水事業應具備下列設備:
  一、取水設備:應具備集取必需原水水量之能力。
  二、貯水設備:應具備必要之貯水能力。
  三、導水設備:應設置適當之設備以導送必需之原水。
  四、淨水設備:應設置消毒及其他必需之淨水設施。
  五、送水設備:應設置適當之設備以輸送必需之清水。
  六、配水設備:應設置配水池、配水管及其他配水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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