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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縣政府南區服務中心場館使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02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申請單位舉辦之活動未據實填報,或活動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中 心得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其己繳納之使用費,不予退還: 一、違反政府法令規定者。 二、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轉讓他人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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