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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都市發展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以供本市做下列之使用為限: 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建設及維護費用。 二、都市計畫地形測量及規劃費用。 三、都市計畫樁之測釘費用。 四、其他經本府認定必要之都市建設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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