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都市發展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用途以供本市做下列之使用為限:
  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建設及維護費用。
  二、都市計畫地形測量及規劃費用。
  三、都市計畫樁之測釘費用。
  四、其他經本府認定必要之都市建設費用。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