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主任委員派(聘)兼之,負責協調及統整各項重 建工作之推動;置召集人三人,由本府參議兼任,負責跨組之協調與督 導;置執行秘書一人,辦公室主任一人,分別由本府計畫處處長及副處 長兼任,負責各工作小組之督導,計畫處並擔任本會秘書幕僚作業。工 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本會之幕僚作業,均就本府及相關機關人員派兼之 ;各相關機關並應指派專人負責協調、連繫及各項重建工作計畫進度管 控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