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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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制定依據

1.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中華民國098年12月30日
  為推動災後重建工作,由行政院設置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負責重建事項之協調、審核、決策、推動及監督。委員會置召集人、副
  召集人各一人,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兼任之,委員三十三人至三十七
  人,由召集人就行政院政務委員、相關機關及災區縣(市)首長、專家
  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派(聘)兼之。其中災民及原住民代表,合計不得
  少於五分之一。
  地方政府重建推動委員會之組織,由各級地方政府定之。
  本條例中央執行機關為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執行機關為直轄
  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
  各執行機關執行本條例、災害防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之事項,得委
  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2. 災害防救法 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為執行災後復原重建,各級政府得由各機關調派人員組成任務編組之重
  建推動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各級政府定之。
  重建推動委員會於災後復原重建全部完成後,始解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