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推動莫拉克颱風災後復原重建工作
,協助受災民眾早日恢復正常生活維護社會安定,特依災害防救法第三
十七條第一項及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設置
高雄縣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災後重建綱要計畫之研議及協調推動。
二、災區公共建設重建事宜之研議及協調推動。
三、災區家園重建事宜之研議及協調推動。
四、災區產業重建事宜之研議及協調推動。
五、其他災後重建事宜之研議及協調推動。
|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縣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三人,由本縣副縣
長、秘書長及主任委員指派一名外聘專家學者兼任,以襄助主任委員處
理有關災後重建工作;置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
動委員會代表及主任委員就本府相關局處主管、災區鄉鎮(市)首長及
專家學者派(聘)兼之。
|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主任委員派(聘)兼之,負責協調及統整各項重
建工作之推動;置召集人三人,由本府參議兼任,負責跨組之協調與督
導;置執行秘書一人,辦公室主任一人,分別由本府計畫處處長及副處
長兼任,負責各工作小組之督導,計畫處並擔任本會秘書幕僚作業。工
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本會之幕僚作業,均就本府及相關機關人員派兼之
;各相關機關並應指派專人負責協調、連繫及各項重建工作計畫進度管
控等事宜。
|
本會設若干工作小組,由本府相關局處主管擔任各組組長或副組長,其
負責業務分工內容另以分工表定之。各組聯絡窗口由各組組長所屬局處
之副主管擔任,負責與本會之協調連繫工作。
|
本會得遴聘慈善公益團體及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家擔任諮詢顧問,出
席提供意見或接受諮詢。
|
本會委員會議視需要召開之。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
代理主持會議。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本會遴聘之諮詢顧問、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或
災民代表等其他相關人員出席提供意見。
|
本會各工作小組得不定期舉行工作小組會議,由執行長、召集人或各組
組長以上長官主持,各組人員就任務指派工作提出報告,並討論相關連
繫協調事宜,會議結論並陳報本會備查。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及工作人員之員額,另以編組表定之。
|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報請本府核准聘僱人員。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