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為應債務還本或轉換需要,得在不增加本府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前 提下,以下列方式籌措資金供償還舊債或作舊債轉換為新債之用: 一、發行公債或向金融機構舉借。 二、向本府各機關或特種基金專戶調借資金。 前項第一款公債發行辦法,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