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每年所編列之債務還本、付息及相關手續費 等款項。 二、前年度總決算歲計賸餘;其撥入額度最高為百分之二十。 三、市有財產出售收入;其撥入額度最高為百分之二十。 四、出售本市持有股票收入。 五、收回逾法定期限不再兌付債券之本息。 六、本基金之孳息及運用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之債務還本,本府總預算編入數不得低於公共債務法規定之 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