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債務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財財管字第10231562400號令修正 公布第3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財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每年所編列之債務還本、付息及相關手續費
      等款項。
  二、前年度總決算歲計賸餘;其撥入額度最高為百分之二十。
  三、市有財產出售收入;其撥入額度最高為百分之二十。
  四、出售本市持有股票收入。
  五、收回逾法定期限不再兌付債券之本息。
  六、本基金之孳息及運用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之債務還本,本府總預算編入數不得低於公共債務法規定之
  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