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廢棄物處理場(廠)回饋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回饋之適用地區如下:
  一、資源回收廠:廠址周界二公里範圍內之市縣行政村里。
  二、垃圾衛生掩埋場:場址周界二公里範圍內之市縣行政村里。
  三、安定掩埋場:高雄市所轄與場址周界緊鄰之行政里及環保局認定為
      主要聯外道路行經之行政里。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回饋適用地區,如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認為有擴及二
  公里以外之必要者,得就前項回饋地區之回饋金額內酌予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