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回饋之適用地區如下: 一、資源回收廠:廠址周界二公里範圍內之市縣行政村里。 二、垃圾衛生掩埋場:場址周界二公里範圍內之市縣行政村里。 三、安定掩埋場:高雄市所轄與場址周界緊鄰之行政里及環保局認定為 主要聯外道路行經之行政里。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回饋適用地區,如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認為有擴及二 公里以外之必要者,得就前項回饋地區之回饋金額內酌予辦理。